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倘若直接负责照料未成年子女的
当事人拒绝让另一方行使
探望权,那么该未被准许探望权的一方首先应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如若经过努力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遵守并履行对其协助进行
探视权利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