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价格之事宜,需要依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解读。
首先,若双方在
施工合同中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算方式有所明确约定,则应遵循
合同条款进行结算工程价款;
其次,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动,而
当事人未能就此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参照双方签署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淮来进行分厘定工程价款;
最后,若当事人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另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已向相关机构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存在重大歧异,应将经备案的中标合同视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
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
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