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若夫妻二人有意通过
协议离婚解决问题,务必经历长达30天之久的
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如有任何一方对离婚持不同意见,有权向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
递交撤回其
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当夫妻双方均同意自愿达成
离婚协议时,须从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收到
离婚申请书之日起计算30日以后,相互签字确认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再次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方可办理正式
离异手续。
同时,夫妻在达成
自愿离婚协定过程中,应共同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离婚申请。
该离婚协议需明确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意向及就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
债务偿还等诸多事宜,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30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对离婚持有异议,皆可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上述法定
期限届满之时起三十日内,双反未能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那么将被视为已经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