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期满后不再
续签的情形下所涉及到的
赔偿事宜,其具体金额究竟如何确定,主要是看在整个过程中到底是哪方提出了终止协议这个决定,同时还需要考量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双方重新签订能达成怎样的
劳动条件。
当然,这里面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如果决定不再续签的提议出自于用人单位方面,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原有劳动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标准,从而最终促使
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离职的单位就不得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作为对他们权益的保障;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升了原本的劳动条件,但是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却仍然拒绝续签新的
劳动合同,此时对于这些离职的劳动者而言,就无法取得任何形式的
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