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
债务人有权采用
抵押方式作为
反担保措施。
若债务人遵照此规定,凭借抵押品来向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则当
债务未被按时偿还时,担保人也就因此获得了对
抵押物品的所有权。
对于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能顺预定时间及时支付债务或出现了合同约定的可以进入实现
抵押权环节的其他状况,
债权人有权在扣除其他债权后,对该项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