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过程中,被
代位继承人将按照自身
继承序列中的顺序递补。
在此期间,代位
继承人仅能享有被代位人所应得的遗产部分。
若出现两位及以上的代位继承人,他们将共享
继承权益,每位净继承份额按其人数均等分配。
此种继承方式为本位继承的反向表达形式,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过世或者被宣布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亲属晚辈将替代被继承人子女继续按照原有的
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子女应得的遗产份额予以继承的制度形式。
在代位继承环节,已经离世的继承人被尊称为被代位人,而代替前者行使传承权的便是代位人。
代位人所替代被代位人所享有的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益被命名为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