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民法典》第1125条之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导致
继承权丧失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有意实施并成功杀害被
继承人;
(二)为谋求遗产归属而蓄意杀害其他合法的继承人;
(三)明知故犯地遗弃被继承人或对其进行长期、严重且恶劣的虐待;
(四)为了一己私利而轻易地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经过公证的
遗嘱,且
情节严重;
(五)通过欺骗、威胁等非法方式操纵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
若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明显诚恳的悔悟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或者在遗嘱撰写时已将其列入继承人名单之中,则该继承人不会失去继承权。
此外,关于遗赠的相关条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如
受遗赠人有本条款所述行为,将自动失去接受遗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