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车辆所引发的交织事故判断为双方均等的责任时,
医疗费用的偿付过程应首先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规定进行赔付。
倘若
赔偿金额仍显不足,那么接下来的责任分配通常是由肇事各方共同承担,其中每一方负担的医药费数额约占总体的百分之五十。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投保人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责任保障范围内不能承担完全的医药费赔付时,需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其
赔偿责任义务:
在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造成事故过失的一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而当双方皆对事故负有引发责任时,按照各自过失程度的贡献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