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务公司决定终止与雇员之间的
雇佣关系,则需对雇员进行
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根据雇员在该公司的实际
工龄计算方式而定:
即,根据雇员在公司工作的具体年份,给予相应月份的
工资作为经济性补偿。
若雇员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整年,则按照1整年来计算其应得补偿额;
若雇员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则按照半个
月工资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