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制度作为司法、行政二者以后的又一重要替代方案,已然发展成为处理
知识产权纷争的第三大有效途径。
仲裁机制无疑是解决各类争议的核心途径之一,因其深入人心且易于实际运用而备受推崇与喜爱。
虽然仲裁裁决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审判行为,但其具备同监院最终判决同等程度的有效性与约束力。
2.调解,作为解决冲突的终极手段,以高效、低耗的特点而著称于世。
调解方法的一大优势在于其地点的灵活性,不受地域限制,仅需双方
当事人达成共识即可选用他们所信任的任何中立机构或行业协会乃至个人来担任调解员。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应秉持彼此体恤、互相谦让的原则,和谐、和睦的氛围将为建设良好的社会关系提供重要途径。
若调解成功,将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协议;
即使调解失败,亦不会妨碍开启其他法律程序及推进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专利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
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