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财产纠纷案情者,一般需根据
诉讼标的价值,按照比例收费。
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争议标的价值在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部分,费用在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之间浮动,原则上不应低于伍仟元人民币;
2.争议标的价值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相应的提成比例为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
3.争议标的价值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相应的提成比例为百分之五;
4.争议标的价值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相应的提成比例为百分之三;
5.争议标的价值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相应的提成比例为百分之一;
6.争议标的价值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相应的提成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