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施
非法拘禁行为者,或以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捆绑、关押等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其他人身自由的,应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具体
刑罚视情况而定,轻则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重则会被剥夺政治权力。
在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例如存在对被拘禁者进行殴打或
侮辱的行为时,则会加重其服刑期限,极力严惩此类
犯罪活动。
若罪犯的
违法行为导致
受害人重伤甚至是死亡,那么
量刑标准将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罪犯通过
暴力手段致使受害人人财两空,即为受害者造成了
伤残甚至死亡,相关责任将按照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
伤害罪的规定进行审判和定性。
特别指出,若为搜寻
债务而非法扣押或拘禁他人,同样需依照上述规则接受相应的惩罚。
最后,需要特地强调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进行前述行为,不仅要依法承担
刑事责任,更需按照前述条款
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