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以后,审判程序通常会在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审判,应当在接到举报或
起诉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且最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限定。
特别是针对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被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重大案件,如果存在本
法规则中的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提到的任一情形,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将审限延长三个月;
而若因特殊原因还须继续延期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此外,一旦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限,那么审理期间就应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在人民检察院进行
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如补充侦查工作顺利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该案件之后,人民法院亦需要重新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