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层面上,“
假离婚”并不存在。
无论
当事人是否具有真实意图或以
虚假形式达成
离婚协议,只要该协议得到了批准并且经过了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那么便被视为已正式生效。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协议过程中存在
欺诈、
胁迫或重大误解等行为,相关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裁定离婚协议无效。
2.当双方签立合法的离婚协议并履行了完整的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即刻生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凡达成
自愿离婚意愿的夫妻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再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申请。
3.离婚协议里需要明确表达两方分别希望
离婚的意愿、对于
孩子抚养及财产处置方面达成的共识以及
债务处理的解决方案等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构有权在查明双方确有自愿离婚且已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后进行登记,并发给相应的
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