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机构以及其他
法人实体都有可能成为
共同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不法分子实施的有预谋的
犯罪活动,只要其参与者满足人数上要求的条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机关团体,抑或是个人和团体之间的混合形式,皆可参与到共同犯罪之中。
第一部分:
共同犯罪的根本特性
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
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方面的要求,即共同犯罪的罪犯必须至少达到两人以上,无论是纯粹的个体自然人还是多元的法人实体,甚至有的情况下为一方自然人,另一方则为机关团体,均符合法律对共同犯罪
主体资格的认定;
其次,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这主要涉及到了各罪犯必须要具备共同的
犯罪行为,这个范围颇为广泛的定义包含了执行行为,组织、教唆、协助及策划行为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达成同一目的,目的之间相互关联、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紧密结合的犯罪行为的综合体;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即是指各罪犯需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图。
第二部分:
滥用职权是否可视为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如果存在共同
犯罪的故意,并为了实现共同犯罪的目的而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了社会
公共财产、国家主权和民众福祉受到严重损害,此时便可被认定为
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法定意味着两个或更多的人透过恶意的心理,共同协调地实施犯罪活动。
注意,过失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至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各自所犯的罪行来判定。
第三部分:
危险驾驶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从理论层面来说,危险驾驶罪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
我国
刑法严格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它涵盖了两个或更多的人因共同
故意犯罪而面临刑事责任。
然而,与此同时,也明确指出,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部分,应当按照各自所犯的罪行来独立处理。
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触犯刑法,因此,在「追逐竞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并触犯危险驾驶罪时,若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为追求速度而进行的
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显然是存在危及
公共安全的恶意意图,因此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