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损害的案件中,
误工费并非取决于受害者的年龄阶段,而是基于其因事故导致实际收入的减损情况进行计算。
误工费是指当
侵权责任人应有向
赔偿请求权人支付的金额,这些金额的计算是假设受害者在发生事故至完全康复这段时期(即所谓的误工时间段)里,由于无法胜任其原本正常职务工作,从而实际造成的
经济损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