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婚后所赋予的物品,其本质上属于配偶双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获得的
继承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归属于夫妇二人。
然而,若在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赠与其中一方,那么此份财产则不包含在上述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继承或馈赠财产,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和接受赠送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如果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财产,则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按该条款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资产,即成为夫妻一方的独享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