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贷款诈骗罪,其释义是在一种以
非法占有所图的心理状态下,
行为人编撰各种引人误解的理论,如虚构引入外资、项目投资等所谓的合法事实,或者采取
虚假的经济合同、欠缺事实依据的证明文件以及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抵押品等方式,诱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错贷或者超额
放贷,最终获得
数额较大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诈骗罪与
借贷纠纷之间的甄别可能存在难度。
对于如何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参考:
在案件事实之初,需要查看
当事人获得贷款后的实际行为表现,即究竟有没有按照
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意图将其用于规定范围内的事宜;
另一方面,当贷款已经过期未能偿还时,还需关注行为人在
申请贷款时的诚信度问题,具体包括行为人是否真正具备承担
债务的能力,以及行为人对于自身缺乏还款能力是否有清晰的认知。
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贷款之后才产生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或者其本身并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还款能力,那么即便
贷款逾期并未得到偿还,也不应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该将其看作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来进行处理。
同时,还需分析行为人在拿到贷款之后的真实态度,是否积极地试图偿还,并非简单的承认对方的债权;
而对于那些仅仅口头表示愿意认账,却无实质性的积极行动筹备还款的行为,同样不能排除行为人存在诈骗的主观意图。
因此,并不仅凭表面上是否愿意
协商还款,就能够确定其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