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给予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
继承人则称为遗赠行为。
遗赠乃是遗嘱人通过立下遗嘱的方式,在身故后将
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特定的第三方受赠者的一种法律性质。
这实际就是遗嘱人对于遗
产权属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赠与财产的立嘱人我们称之为“遗赠人”,而接纳馈赠财产的对象则称为“
受遗赠人”或者更严谨地说应该是“遗赠接收人”。
因为,如果出现了
法定继承之中的
代位继承人并不包括于法定继承序列之内,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或者宣布
宣告死亡的情况,此时,被继承人的晚辈
直系亲属就得以替代被继承人子女的
继承顺序,并按规定
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本应享有的遗产额度。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遗嘱中指定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即属于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