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在作出后的
执行期限问题,我们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该条文中明确指出:
“在
法律效力产生之后,审判结果和裁决都依法应予执行”。
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经过法定期间并未提出上诉或抗议的审判结果和裁决;
第二,到达最
终审判阶段的审判结果和裁决;
以及第三,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的
死刑审判结果和得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审判结果。
至于第二百六十四条详情,在罪犯被移交执行
刑罚时,负责交付执行的法院必须在
判决书生效以后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机构或是其他
执行机构手中。
然而,针对
刑事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期限,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其实并无确切规定,这在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少争议与讨论。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共有三点:
第一,某些人认为二审判决做出之日即为生效日期;
第二,另一部分学者主张二审判决宣誓之日方才生效;
最后,亦有机智之士认为二审判决应当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另外,对于刑事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