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饮场所放映电影或播放歌曲可能涉及侵犯版权的行为。
依据现行的
法规法条,若想合法地复制、发售或者通过互联网向广大社会公众传播录音录像作品,除需取得
著作权人或表演者的授权外,也应支付适当的报酬,否则便被视为
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