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批捕令之后,如若要进行刑事判决,至少需等待四个月乃至最迟十五个半月的时间。
在这
一审查和决定阶段,我们将仔细审查当事人是否完全具备
逮捕的条件,同时也会对公安机关所开展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密监督,倘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我们有责任及时予以纠正。
而关于审批通过提请
逮捕的情况下,何时进行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则需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度来具体判断。
通常地,自获得检察院
批准逮捕之日起至
侦查羁押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侦查羁押期限大致定格在两个月左右,针对那些案情较为错综复杂或者涉及到重大除夕之外的案件,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三个月;
对于那些流窜犯案、有组织的团伙作案以及取证难度较大的特殊类型案件而言,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三个月;
至于那些可能被判处超过十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侦查羁押期限则可再度延长至四个月;
至于其他类型繁琐且复杂的案件,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尚有可能进一步延长。
在所有的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再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审查起诉部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