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独特效力在于,在单一物之表面仅能设立一项所有权,且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相矛盾的物权。
此种效力的具体体现为:首先,同一物之上仅能设立一项所有权;
其次,在同一物之上亦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用益物权;
最后,当同一物上设立了两个或两个以上
担保物权时,法律会通过各种方式来确定其效力高低及优先性分配。
关于物权,其具体范畴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与
法人对于不动产物,如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及动产物的直接支配权利,包括了所有人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型。
“物”在此处主要指的是除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外的其他各类物质实体。
制定一部完善的
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更为明确地界定物的所有权归属,更好地发挥物的实际效用,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并积极推动全社会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