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兄长或姐姐具备
扶养父母双亡或父母缺乏
抚养能力的弟弟妹妹的经济实力,则兄长或姐姐应承担起这一责任。
经过多年兄长或姐姐扶养长大的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弟妹妹,对于那些因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的兄长或姐姐,其同样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兄姐对弟妹履行扶养义务需满足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兄长或姐姐必须具备家庭经济承受力,如果兄长或姐姐自身生活都无法维持,或是仅能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便无法承担法定的扶养职责;
其次,父母若是依然健在并具备抚养能力,兄长或姐姐对弟妹就无需承担法律规定的扶养职责;
最后一点,需要考虑被扶养者是否仍未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
在此基础上,若弟妹年满十八岁,即便生活无法自理,兄长或姐姐也不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此外,中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经济状况良好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应当对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娃女及外孙子娃女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在扶养资格确认过程中,祖父母和外祖父辈与同龄人之间并不存在排序问题,而是依据实际情况从更加有益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予以甄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