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狱之后再次
犯罪并不一定意味着
累犯的出现。
所谓累犯,需满足在接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惩罚之后,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特赦五年内重新触犯被判一定刑期的罪行这一前提条件。
2、假设前一次犯罪涉及到的是机关
拘役,那么出狱之后再次实施犯罪就不再视为
犯罪行为了;
或者是若后一次犯罪乃
过失犯罪性质,同样无法构成累犯。
关于“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就
犯罪主体而言,该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才能成为加害者;
2)在主观要素上,“帮信罪”属于
故意犯罪,加害人必须明确知晓自身正在为他人进行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
3)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所应保持的调整与管理秩序;
4)从客观方面来看,若表现出向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便构成本罪。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借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信息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措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