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过程之中,关于是否应当由子女或作为父母一方作为原告这一关键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例情况做出深入而全面的剖析和判断:
首先,当涉及到父母双方已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且对方未能按照
离婚协议规定支付
抚养费用的情况时,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此类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离婚协议的性质,必须由权利受侵害的父母一方作为原告
当事人,向适宜
管辖的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渴望通过法院的权威判决,让对方严格遵守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并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用。
其次,如若抚养费用事宜尚未经过父母双方的充分商议或者协商破裂,同时又未经法院通过公正的
诉讼程序予以确认,那么此时依然应坚持由父母一方担任原告当事人,将他们的另一半列为被告,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明确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用标准以及履行方式。
最后,鉴于父母双方已经就抚养费用问题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者由于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抚养费用支付标准;
然而现如今要求对此既定的抚养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包括提高)的话,这时候就应该由子女作为原告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作为其
法定代理人为之
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