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对于民间
借贷利息之争的
处理方式,您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
首先,出借方并未书写正式的
借条,甚至将原本的借条写成错误的收据或欠据;
其次,
借款协议虽已书面化,但却遗漏了对利息部分的具体说明或者仅仅约定不明;
最后,双方约定的利率水平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
法规的范畴。
针对这些现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提供了明确指引,即当
出借人要求
借款人按照契约条款支付利息时,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然而若双方约定的利率水平已经高过了合约订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时,则需另当别论。
此处所谓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特指自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定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