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我国农村村民每户仅可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必须严格遵循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绝不容许超出这一范围。
当某地的人均耕地面积较小,无法确保每个家庭都能享有一处宅基地时,经过县市级人民政府慎重考虑和充分尊重广大农村村民权益为前提,可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实施一系列措施,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能够得到满足,达到户有所居的目标。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农村村民已经出售、租赁或者赠送了自己的住所,那么他们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将不会被批准。
以上是对宅基地规定的详细解读,希望有助于各位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