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消费群体主张
赔偿要求的食品制造商应当秉持首负责任制,率先承担
赔偿责任,决不能推卸。
若系由生产商所导致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在成功获得补偿之后有权向生产商进行
追讨;
反之,如果是由于经营者自身的原因造成产品问题,那么生产商家则有权在取得赔偿款后向经营者追索。
对于遭受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之害的
消费者来说,他们既可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同样有权向生产商索取损失赔偿。
生产厂商所产出的食品如无法满足卫生安全标准,或经营人员明知产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仍予销售,消费者除了向厂家或经营者要求
经济补偿之外,还能请求支付十倍售价或三倍损失的
赔偿金;
赔偿款项如未能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将补足至一千元人民币。
但仅限于产品标签及说明书虽略有瑕疵,却不致影响食品安全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