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护士遵循主治医生开出的医嘱为病人执行皮肤测试期间,由于未能预先考虑到患者特殊体质可能导致的皮试过敏反应,从而在患者出现过敏性症状之后,医院立即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然而最终仍然无法挽救患者宝贵生命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并不构成医疗方面的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