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
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将
医疗费用截止日期确定为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的那一刻。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仅为当时已知的、已经结束的治疗所需的花费;
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例如后续治疗以及二次手术等相关费用),通常会在真实发生之后才考虑予以主张。
当然,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如果受害者能够获取县级甚至更高级别人民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是由独立的鉴定机构提供的权威性鉴定意见,那么这些资料都有可能在人
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得到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会高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价值,因此受害者在完全康复后,应向主治医师提出开具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证明的请求。
另外,若医院未能提供此类证明,受害者可考虑通过再次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衡量的标准将会以二次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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