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只要是中国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自己研发出来的软件,无论该软件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过,都依法享有完整的
著作权权益。
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他们的软件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发行的,也同样依据此条例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然而特别注意的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依照开发者所属国家,或是长期居住的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定,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享受的著作权,则会受到本条例的严格保护。
同时,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说明,
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向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可的软件登记机构进行
著作权登记手续。
而这些软件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便构成了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材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
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软件
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