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取的财产,应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决议;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依据本院遵循公平原则、保护未犯错一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宣判。
当然,如
当事人之间就
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或分割方式已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定,那么该等财产将以
合同条款为准来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