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抵债操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尊重
当事人自愿参与的态度,平等对待交易双方,确保各方权益得以公平保障,维持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形象。
其次,在操作中坚持房地产所有权与
土地使用权紧密关联的原则,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始终做到房地合一、不可分离。
再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房地产
抵押登记手续的要求,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最后,正确理解并践行
民法等相关法律原则,保障各项权利有效交接、风险合理分配,确保整个交易过程安全可靠。《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