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犯罪被认定为
刑事诉讼中的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
具体分析及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援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訂案(九)》中新增的一项犯罪类型,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却仍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支持等技术支援,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支持等方面的协助,达到使此类犯罪行为得以实现的程度而单独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个人或团体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面临
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处分:
(1)设立专门用来实施诈骗行为、传授犯罪方法技巧、制作或贩卖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制作或贩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相关信息;
以及“(3)为了实施诈骗等非法犯罪活动,向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对于单位犯前款罪行的,除了对其判处法律规定的罚金外,还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项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关于
取保候审的事宜,我们会看具体情况来评定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认罪悔过表现,他/她在该犯罪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到底有多重要,是否曾经有过
累犯等不良记录等因素都将影响到最后的判决结果。《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