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涉及到以下七种情况被认定为非
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虽产生了不良结果,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于常理或是其体质特殊性而引发的医疗
意外事件;
(3)在现今的医学科技发展阶段,对于某些无法预测或预防的问题所造成的不良结果;
(4)无过错输血却引发了不良后果;
(5)因患方拖延就医造成医疗结果不佳;
(6)因不可抗拒的力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首先让我们来关注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之间的差异。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
从业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就诊人群体中的伤亡人数的增加或是对其中部分人群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表现。
医疗意外,恰恰相反,是指在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或护理工作时,由于患者病情或其体质的特殊性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肢体
伤残或器官功能丧失等不良后果。
它们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于:
医疗意外并非是由于医生的疏忽大意或违规操作而产生的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是由于患者本身的病情或身体特质的独特性所导致的。
这种无法预测且难以预防的情况发生后,虽然同样会导致患者的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但却并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医生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过失。
然而,如果患者的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损伤的情况确实是由医生的责任心缺失、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诊疗规范所致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医生难以预见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那么这将被定义为医疗意外,不应被视为
犯罪行为。
然后,我们再来看法律
法规中赋予
医疗机构的免责条款:
事实上,依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在遇到上述七种情况之一时才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学紧急措施虽然产生了负面结果仍应负责任;
(2)由于未知的患者敏感因素所导致的医疗意外,例如青霉素过敏反应;
(3)超越现有医疗技术水平;
(4)在无过失的情况下造成血液污染;
(5)患者拖延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6)
不可抗力免责;
(7)由于患者或
家属拒绝积极配合所造成的治疗困境;
(8)尽管已经施展全力并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仍旧带来了不良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