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
家属未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或对此持有疑义,则需自患者离世之刻起,在48小时之内启动
尸检程序;
倘若具备尸体冷冻保存的条件,允许适当延长至7天内履行尸检职责。
进行任何形式的尸检行动均需要获得死者的
直系亲属的同意且必须签名确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
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