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的各种情况包括:
1.罪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或者在
刑法执行期间不慎离世;
2.罪犯已然完成了法院所判决的刑罚;
3.那些被判定
缓刑徒刑的犯罪者的缓刑期限一旦到期,依据法律宣告他们原本的刑期将不再实施执行;
4.犯罪分子如果获得了
假释,等到
假释考验期满之时,其原本被判的刑期即会完成执行;
5.通过免去刑事处罚的方式,让犯罪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因为得到免于刑事处罚的许可,从而无需进行任何刑罚的执行;
6.在执行刑事处罚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大赦的缘故,使犯罪者原来受到的刑罚永久终止执行;
7.特赦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者得到国家的特别赦免;
8.当涉及到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的问题时,犯罪者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刑,然而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刑罚并未得以实际执行;
9.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超过
追诉时效,意味着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已经超过了政府可以对于该罪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