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状况。
然而,在
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而言,法律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对于具备
抚养能力且拥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而言,倘若他们未能履行
扶养老幼、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在分配遗产的时候,理应得到被剥夺或减少份额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