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位自然人对于自己所立下的
遗嘱的变更过程中,唯有遗嘱中所指定之人(即遗嘱人)能够自行处理。
其他的任何形式的社会团体或个体都无法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来篡改或是
代理遗嘱人去改变其先前树立的遗嘱。
任何遗嘱所作出的变更,其内容必须完全合乎国家相关法例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全然无效果;
同时,变更遗嘱的方法亦应遵循法律要求。
通常来说,变更遗嘱有两种主要的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经由创设新的遗嘱文件,以此来实现更改原有的遗嘱表述,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包括自书、帮他人撰写、口头及录音等形式的遗嘱修改。
其次,可以通过提出变更原有遗嘱的声明,然而这一方式须按照原始设
立遗嘱时采用的方式和流程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