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创性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作品理应拥有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即在原创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劳动及其收获的精神产物。
任何抄袭或剽窃他人创意、想法或作品的行为都将被视为
侵权行为,从而失去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格。
2.作品同样须归属在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这一范畴之内。
这些领域的涵盖范围广泛深远,足以容纳各类的精神产品,从而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展示舞台。
3.该成果能够通过某种有形方式进行复制。
我们必须认识到,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并非仅仅是作者所传达出的思想、感受以及观念本身,而是将其体现在特定的载体中,并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固定与录入。
同时,这类作品的载体形式亦可被大规模地复刻。
4.无论何时,作品都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
那些经由法律程序明确宣告无法出版或传播的作品,即使符合上述三项特点,仍没法享受版权法的侧重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