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林地、草地等农业基本用途土地进行征收时,主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以及安置补偿款两项内容。
其中,对于征收林地而言,其补偿标准是参照临近一般旱地在被征用前3年内的收益回报,按照平均约为每年4至6倍的价值进行。
同样的,若是需要对公共设施或者住宅占用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款也将依据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并且在此基础上提高到5至7倍的水平。
对于空闲地块、荒废土地及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这个时候的补偿标准通常是参照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年2至3倍的价值进行。
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要征收的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用地,例如晒场,那么相应的
赔偿金额将会按照原土地的
类别进行参考,给予恰当的补偿。
关于安置补偿方面,若被征收地区的农民决定采用异地安置的方式,那么就会结合土地的级别,给他们一次性支付异地安置补偿款。
这里面最大的区别在于,每个地区之间等级的差异,可能导致补偿的数额不相同。
比如,差距仅有一个等级的话,那么每增加一户人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
安置房屋的套型补贴,分别是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
最后值得补充的是,如果差距超过两个等级的话,我们还会额外再给予一倍的安置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