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
家庭成员遭受
家暴,便可行使权利向法庭
递交诉讼申请迫使
法院判决离婚。
(首先)撰写
离婚诉状;
(接着)搜集所需的诉讼
证据,其中包括
家庭暴力证明、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子女户口或出生证明以及相关
财产证明,例如
房屋所有权证等所有材料均需原件与
复印件各两份;
(然后)携带已备妥的上述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共四份,到被告
户口所在地或双方共
同居住满一周年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进行申请,并在
立案大厅完成相应手续;
(此后)立案大厅将会对该
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收取诉讼手续费;
(最后)法院接受了离婚申请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将
起诉书副本、相关证据以及其他材料送至对方手中;
之后,法院将根据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通知双方
当事人接收
传票。
(另一方面)
离婚调解乃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之一。
随时欢迎委托律师或其他合适
代理人参与庭审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