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强制性标准不可任意变更,而对于其终止条款的确立,法律也有严格的限定性规制。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规定了诸如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依法开始享有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等六类合法的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
这就意味着,除上述已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借着"双方
协商一致"的名号,擅自设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额外终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