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面决定
离婚时,需递交以下内容丰富的材料:
1、详细且经严格审核的
起诉书;
2、原件形式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
3、能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确凿
证据材料;
4、关于夫妻共有资产的详尽记录及证明;
5、若存在未成年子女,则需提供其出生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户口簿等;
依据新修订并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任何一方夫妻要求离婚之事,可首先寻求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程序处理或直接以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亦有相应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明文规定,对
诉讼提起者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详尽完善的
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方人数提出相应副本。
倘若书写起诉状过程中确实遇到困难,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载于正式的笔录之中,并同时告知被告一方相关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