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雇佣方(即包工头)
拖欠款项未能如期偿还的现象,广大农民兄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是请求工程的发包方或者工程总
承包企业先期垫资代扣被拖欠的薪资;
其次是可依法向当地劳动
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判决结果依然表示不满,可以依法向专司此类案件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当然,如果涉及的对象是私人性质的包工头,那么我们也同样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这个有效途径。
当
劳动争议出现时,各方
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在和解达成之后却未按照协议内容
严格执行。
针对这种情况,相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权威性的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若调解失败或者调解协议签订后相关当事人未能依约履行其义务,可以再向混业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决议仍然无法接受的情况下,除了依据特定法律
法规另行处理之外,亦可向生涉此种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在此特别强调一点,如果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
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完毕所有的
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无法按时支付
农民工应得的
工资,此时应该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支相应拖欠的
农民工工资,且垫付的金额以尚未结算清楚的工程款总额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