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遗失物,即为物品所有人在并未有明确意愿将该物体废弃之意向的前提下与该物品发生人与物脱离接触的情形。
此种情境之下,所涉物品尚不属于无主物范畴。
倘若在此类情形中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无疑会对物品所有人造成极大程度的不公。《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