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夫妻婚姻关系能否解除的关键在于其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非仅仅取决于各方
当事人的意愿是否相契合。
若双方均有意愿结束这段婚姻,并在孩子
监护权以及
财产分配方面形成了共识且能够达成明确的约定,那么他们就可以选择以协议方式来合法地解除婚姻。
下列这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存在显著的夫妇间情感破裂:
(一)一方已婚或与他人保持
非法同居的行为;
(二)实施强力打击或者虐待、遗弃伴侣
家属的情形;
(三)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拒绝改正者;
(四)双方由于感情纠葛无法和睦相处超过两年;
(五)其他足以证实夫妇间确实出现情感破裂的情景。
在此种情况下,若一方由于某种原因被宣布失踪,则另一方有权向法庭
申请离婚。
然而,如果经过法庭对婚姻状况的审议,判定无法批准
离婚请求,但双方在离开彼此之后仍继续分开居住长达一年之久,此时,先前未得到批准的
提出离婚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尽管可能需要经过多次庭审,但应当终将获得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