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倘若个体明晓自身行为必将引发有害于社会之严重后果,且对这一结果持有期望或放任态度,进而导致罪行的酿成,则该罪行属于
故意犯罪的范畴。
然而,在假象
防卫的情境中,不管
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的防卫行动是出于如何明确的意图和目的,这一故意性的行动皆建立在其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知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从主观的角度出发,行为人将他自己的行为视作对非法侵害的合法反击;
也就是说,他在主观意识里对
犯罪故意的认知是缺乏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
假想防卫中的故意性视作与犯罪故意相等同。《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