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业精湛之士就此问题表达观点:
关于居住房屋
拆迁安置的标准主要依据地域内实行的具体政策以及公开的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而来。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具体条款,其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为使被征收人达到住房保障标准,起征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首要考虑并实施住房保障措施。
而有关该项细则的具体执行途径则交由各省级行政单位或地区自行制定解决。
同样在上述法条第二十二条中也揭示,若因房屋征收而引发搬迁行动,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
同时,如果被征收人的选择是
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要继续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亦或是提供周转用房以供过渡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